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