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对饲养的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他人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携带犬只出户未牵系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犬只排泄物未及时清理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