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口香糖、宣传单等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工程施工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厨余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倾倒、堆放医疗卫生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乱拉电线、网络线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之外的场所和设施张贴、写印宣传单、小广告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污浊、破损、脱色、字体残缺、脱落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招牌、标志牌未及时清洗、维修、更新(换)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向建(构)筑物外抛掷物品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翻越道路隔离栏、穿越道路绿化带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在城市河(湖)游泳、洗澡、垂钓、捕捞,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或者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污染城市河道、渠道和湖泊(库塘)等水体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在城市河(湖)内取水、取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污损花箱、建筑小品、雕塑、护栏、喷淋、亮化等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