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交通标志或者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二)利用行道树、景观树、园林、绿地的;

(三)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及设施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