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铺设的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在改造时,应当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除抢险救灾和实施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以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线。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