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焚烧生活垃圾;

(二)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工业废渣、渣土等;

(三)随意丢弃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

(四)随意排放生活污水、人畜粪便、沼液、沼渣、工业废水、废弃油料等;

(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

(六)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广场等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

(七)在人口集中区或者禁烧区、禁烧期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

(八)侵占、损坏、擅自拆除乡村清洁设施;

(九)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