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的行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回应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