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回应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