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支持渔业生产者应用绿色发展技术,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