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乡村畜禽养殖实行圈养,做到人畜分离,鼓励采取粪肥还田、种养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技术标准饲养畜禽,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污染环境。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