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应当推进辖区内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和人口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公共卫生厕所的规划建设,支持村(居)民按照要求建设卫生户厕。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