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山林、池塘等的清洁工作,按照规定处理污水,按照规定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分类投放到指定场所。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性活动。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