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