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