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