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