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