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或者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