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六条有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