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