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二十四条有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