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妨碍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二)贪污、侵占、挪用或者非法调拨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经费和财产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