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合理配备中医医师、中药房、煎药室,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床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中医药设备配置,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