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人员参加毕业后教育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临床人才和学术人才的培养。中医药人才培养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为主,并重视现代科学知识教育。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