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