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种植养殖中药材应当根据中药材品种特点,开展仿生态、仿野生种植养殖;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生产流通过程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