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指导帮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组织中医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和技术协作。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县域医院共同体。医疗联合体、县域医院共同体内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