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开展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康复等服务,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以及其中的中医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