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