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