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给予专项支持。

开发区应当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制度,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兴业。

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给予住房、科研经费、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