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的产业政策、规划选址、规划条件、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

开发区管委会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等管理方式,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