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