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做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友善。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