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应当加强各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把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提高各民族劳动者素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