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下设所(站),配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开展资源巡护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四)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等活动;
(五)探索合理利用、开发资源的途径,开展社区共管、生态补偿等活动;
(六)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七)规划和开展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修复、重点保护对象的拯救保护工作;
(八)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