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服务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旅游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依法参与旅游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