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旅游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和产品。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