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