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