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场内经营者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未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