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市场开办者未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设施,或者未明确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