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风景区水体排放污水、倾倒污染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在风景区倾倒建筑垃圾、建筑渣土等行为,分别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