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濠河水体应当保持自然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流、改向、填埋、围圈或者作其他改变。依据规划,风景区建设确需利用水体、水面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听证、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