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