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风景区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有效保护风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和街区改造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