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志愿服务和奖励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服务、奖励激励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