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六条有效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社会救助。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