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五条有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其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一单制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