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精神障碍康复服务资源,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康复服务体系,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综合性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