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照护与康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精神障碍康复服务资源,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康复服务体系,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综合性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