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第三十二条有效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做好送交执行、协助转诊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对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帮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