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推进设立全省统一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推动社会心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援助等服务。心理援助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