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