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