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政务失信记录制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公众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自律,秉持诚信,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